根据《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政字〔2016〕111 号)《关于公布 2017 年度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的通知》(校政字〔2017〕60 号)《关于 2017 年度校级课题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科研﹝2017﹞19号),现组织开展 2018 年度校级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1.选题有较高的学术价值,选题能结合公司学科发展特点,对公司学科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基础研究和学科前沿课题;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已为各类级别(包括校内)基金项目立项的课题,不得再作为校级科研项目申报,但获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的课题可继续申报省、教育部和国家项目。
4.申请校级科研项目者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组负责人,并为本校专职员工或弹性高层次科研人才,来校工作一年以上者(弹性高层次科研人才除外)。项目组设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申请人要求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申请人限报 1 项,参与人限报 2 项,项目组成员 3-7 人。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已获立项的市级以上项目组成员不得以类似选题重复申报;承担过校级科研项目未结项的不得再作为申请人参加申报;当年有在研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两项以上者不得申报;有撤项记录的主持人不得申报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不得申报;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
1. 本年度校级科研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个类别。其中:一般项目培育目标为省部级一般项目(含经费资助 2 万元以上的厅级项目),重点项目培育目标为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含经费资助 10 万元以上的厅级项目)。
2.项目实施期限为 1 至 2 年。其中: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项目或以专著为成果形式的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不超过 2 年,其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3.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对于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项目,经主管领导同意,科研处可中止或撤消该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内发生非正常原因离职,或未达到结项要求的,追回所有已拨经费。
4.项目资助标准以学校文件正式下达额度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申报材料(A4 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于 6 月 12 日前,报送东校区行政楼 623 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其他事宜另行通知。